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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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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選資格: 
    凡實際從事各業之現職勞工,其中產業勞工應於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
    五年以上;職業勞工參加現職職業工會滿五年以上且勞工保險年資滿
    五年以上,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並有
    下列各款情事者,得參加全國模範勞工之選拔:
(一)產業勞工部分: 
      1.為企(產)業之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2.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二)職業勞工部分: 
      1.對本業工作技能之提昇,有具體事蹟者。
      2.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3.對所從事工會運動等,有具體貢獻事蹟者。
      4.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