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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修正)
2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 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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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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