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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
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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