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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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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
將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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