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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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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
    列各款:
(一)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生育給付
      、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及第四十二
      條遺屬年金給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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