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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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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提供本計畫免費諮詢服務及經費補助,協助各產(企)業及組織
    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以
    下簡稱聯訓單位),於國內辦理共同需求之員工座談、研習、觀摩、
    訓練課程等內部訓練活動(以下簡稱聯訓計畫),計畫內每場次活動
    實際參與人員至少應達十人。
    辦理本計畫績效良好者,本局得於相關網站公開表彰,並以公開儀式
    表揚。
    本計畫協助範圍不包括申請單位指派員工參加非屬申請單位或聯訓單
    位所辦理之相關訓練,或於國外辦理之訓練活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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