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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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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擴充及維運。
(三)本計畫整體宣導、執行管控、訪視、評選及成效檢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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