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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評鑑計畫 (民國 103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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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以當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提報
    自辦或依本準則第三條規定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
    單位為評鑑對象(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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