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人單位:指政府機關(構)或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並提出臨
時工作計畫書,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者。
(二)雇主:指僱用新住民之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新住民,指下列人員: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
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
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