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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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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補助單位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
    、商業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公
    司、各級學校或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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