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或經許可設立之機構、團體(政治團體及政黨除外)及外
國人來源國駐臺機構,依其設立宗旨,為其會員、社員或服務對象
辦理與外國人管理有關之事項。
(二)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部備案之外國人安置單位,為安置外國人
所需設備及支持性活動。
(三)外國人遭受人身侵害案件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或遭受職業災害、
普通傷病無法工作,並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
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安置,
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
(四)受外國人侵害之雇主或外國人有特殊情事,經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
專案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