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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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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
    );執行單位為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
    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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