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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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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建立訪視評核委員資料庫及遴選輔導服務委員。
(四)規劃及辦理輔導服務業務。
(五)辦理訪視評核委員行前共識會議、工作協調聯繫會報。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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