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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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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項。
(三)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報。
(四)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項。
(五)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六)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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