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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改制為勞動部,爰
將主管機關修正為勞動部。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