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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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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協辦單位為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
    下簡稱地方政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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