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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
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
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之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
    施之補助費。
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保險費支應期間內死亡時,支應至其死亡之當日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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