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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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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或移動式起重機從事貨櫃裝卸、
    船舶維修、高煙囪施工等尚無其他安全作業替代方法,或臨時性、小
    規模、短時間、作業性質特殊,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者。但除使用
    移動式起重機於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者外,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
    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仍不得使用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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