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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檢查所組織準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2 條
檢查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安全衛生之監督檢查。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及發證。
四、職業災害檢查及申訴之處理。
五、職業災害預防之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六、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