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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2 條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而有意自行創業者(以下簡稱創業者),得向勞動
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創業協助,項目如下: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研習課程。
三、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四、其他相關措施。
前項各款業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
、團體、法人或事業單位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動部組織法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將本辦法主管機
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並修正文字。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三條第一項合併列為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並酌作
    文字修正,以明確本辦法協助對象。
二、創業所需能力多元,為彈性安排創業課程內容,爰第一項第二款「創業技能及經
    營管理培訓」修正為「創業研習課程」。
三、第一項第三款「企業見習」得依需要納入創業研習課程中辦理,爰予刪除,第四
    款及第五款款次依序遞移。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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