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指導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接受該 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二)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三)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 者。 (四)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五)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 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