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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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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人力創新,指事業機構、專業團體或個人,在訓練發展、
    組織發展及職涯發展等人力資源發展領域,具有自我比較以往於實踐
    應用之創新、相較於同業之創新或設計上之創新等創新模式及經驗,
    可提升勞動力之價值,並足以為各界之楷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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