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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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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本基金年度投資
    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內,依勞工退休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至第七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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