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系統使用人員包括中央及地方勞工主管機關人員、接受政府補助或 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社區化)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 、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轉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等單 位直接提供服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