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 助: (一)促進國民就業。 (二)提升勞工福祉。 (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管理。
一、配合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第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新增補助地 方政府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並考量本點列舉事項較多,爰予以分款。 二、國內對外國人來臺工作之稱謂已不再使用「外籍勞工」,爰修正為「外國人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