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
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執行單位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協辦單位
    為本局所屬各就業服務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及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