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 內,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