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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委託經營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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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得在勞工保險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年度運用計畫所定委託經營項目之比例及金額範圍
    內,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款之項目辦理委託經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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