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仲裁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仲裁。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仲裁申請時,應向申請人說明仲裁程序及下列事項: 一、得選擇獨任仲裁人或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仲裁;但一方申 請交付仲裁者,僅得以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之方式進行仲裁。 二、得請求仲裁委員或仲裁人說明其身分及資格。 三、得請求主管機關提出仲裁人或仲裁委員名冊,供其閱覽。 四、依第一款選定仲裁方式後,屆期未選定仲裁人或仲裁委員者,主管機 關得代為指定。 五、合意申請仲裁者,如有必要委託第三人或機構提供專家意見所需之費 用。 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仲裁申請書,應附記前項說明內容。
一、主管機關於受理案件後,應主動向勞資爭議仲裁當事人說明仲裁程序,俾利當事 人得以知悉仲裁程序之進行。 二、另要求主管機關除說明義務外,亦應於申請書表格內載明必列事項,俾利仲裁當 事人得以知悉重要的相關資訊,茲於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必須於申請書表格內揭 示相關說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