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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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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決委員會應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及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審理不當勞動行為案件。
    裁決委員會應依裁決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組成審查小組。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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