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勞動部(以下簡稱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科技計畫預算,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 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所獲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 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公立 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 三、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科技計畫。 四、研發成果收入:指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 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五、國有研發成果: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者。 六、財產上利益,指: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本會」修正為「本部」。 二、用詞及文字修正。
一、參照「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將第一款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成果、第二款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及第四款研發成果收入酌作文字修 正。 二、參照「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條,增訂第六款財產上 利益之定義,以利執行單位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