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修正之名稱及全文 14 點,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生 效。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 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以下簡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 。 前項所定正式學籍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 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高中職 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