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辦理一般類評鑑之實地評鑑作業。 (三)協調或督導計畫之執行事項。 (四)計畫成果統計及公告相關事項。 本署得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廠商協助執行前項所定實地評鑑作業及計 畫成果統計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