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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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指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七項所定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
空站等單位。
前項單位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之人員(以下簡
稱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應依本標準辦理職務分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不列入定額進用總人數計算範圍之單位之定義及應辦理職務分析人員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