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認證機關(構)對他機關、團體予以認可,證明其有資格執 行本法所定技能職類測驗。 二、認證機關(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執行本 法所定認證業務之資格,而受委託辦理之專業認證機構。 三、經認證單位:指經認證機關(構)認證,並領有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 證合格證書之單位。 四、實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為確認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辦理技能 職類測驗業務之資格,至其辦理測驗地點所為之評鑑。 五、追蹤查驗: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內,是否 符合規定所為之查核。 六、複驗:指認證機關(構)查驗經認證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限期令其 改善後,認證機關(構)針對改善事項再次辦理查驗。 七、重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 再取得認證所為之評鑑。
為界定本辦法專有名詞之內容涵義,爰就專有名詞予以定義,俾釐清相關條文規定事 項之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