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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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
二、全國技能競賽。
三、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
五、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六、亞洲技能競賽。
七、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所定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第五款所定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
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
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
得合併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明定本辦法所規範之各項技能競賽的類別及名稱。
二、我國每二年辦理國手選拔賽,選出優秀選手給予培訓,以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組織
    (WorldSkill International)委由各會員國輪流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民國 8
    2 年我國曾經受委託主辦第 32 屆國際技能競賽。
三、我國每四年辦理國手選拔賽,選出優秀選手給予培訓,以參加國際奧林匹克殘障
    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s)委由各會員國輪流舉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
    技能競賽。
三、其他為特定目的舉辦或參加技能競賽,指例如在國內辦理分齡分業、成人組技能
    競賽,或參加東北亞、東南亞、歐盟等組織或其他國家所辦理之技能競賽,以增
    加選手參賽經驗及促進國民外交。
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對於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性意涵之文字,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
    ,爰修正第二項「InternationalAbilympic Federa-tion」翻譯名稱;另為符合
    「WorldSkills In-ternational」翻譯名稱,刪除「競賽」二字。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一、考量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之國手選拔賽,其性質屬於參加國際賽
    事之資格賽,不列入競賽分類,爰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另於第四項新增
    辦理國手選拔賽之相關規定。
二、因應我國加入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並參加亞洲技能競賽,爰於第一項第六款技
    能競賽分類,增列亞洲技能競賽,並調整各類賽事款次,原第六款移列為第四款
    ,原第七款移列為第五款。
三、配合第一項國際賽事款次變更及第六款新增亞洲技能競賽,於第二項明定亞洲技
    能競賽之主辦單位,並酌修該項文字。
四、考量國際技能組織及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於全體理事會議決議技能競賽分青年
    組及青少年組辦理,爰一百零七年假阿布達比辦理之亞洲技能競賽及一百零八年
    假喀山辦理之國際技能競賽,均區分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賽事。為因應國際賽
    事區分競賽組別辦理趨勢,全國技能競賽亦將區分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以參
    與國際賽事,爰新增第三項規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賽事之
    競賽組別得區分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五、新增第四項規定,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視競賽需要合併辦
    理,以保留彈性。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新增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修正第三項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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