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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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第四點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內容,調整至第二點並做文字修正。
《附表一修正說明》
1.修正每位監評人員確實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有無
應行迴避情事等文字。
2.另為提醒監評人員確實於術科測試前檢查場地、機具設備、材料及使用軟體等規定
,增列 2 項內容並修正序號及文字。
《附件二修正說明》
1.本注意事項修正為附件二。
2.配合作業程序內容修正,增列違反技檢相關法規規定之內容、結束前適當時間之提
醒、當場成績告知等事項,做文字及項次修正,以資明確。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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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術科試題已規定場地機具設備及材料,故(四)之 1.… 自評表相符,修正為
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較符合實際需求。
2.監評人員反映得否停辦術科測試,需明訂可容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調整時間之
意見,因各職類狀況不一,需視監評人員現場判斷後決定及紀錄處理情形,故增列
(四)之 6. 就容許術科測試單位調整場地、設備等時間或停辦測試相關規定。
3.修正(五)文字內容。
4.配合技能檢定法規監評迴避規定,修正(六)相關內容,與(七)順序互調。
5.配合第四點(一)及修正後之附件五,修正(八)增列抽題時間及迴避應檢人規定
。
6.附表名稱修正為附件及順序。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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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修正
《附件三修正說明》
配合第六點,修正一、(一)部分文字。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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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及(四)6.記錄,修正為紀錄;(四)、(七)及(八)修正部分文字。
2.(五)之附件三及附件四整併為附件三,並酌修文字及增加附錄一、二。
3.為落實監評人員自我檢核機制,新增(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
核表,併同「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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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評亦應遵守迴避規定,故於(七)予以補充,以符實情。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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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假日公務電話異動修正。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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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酌予修正。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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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術科測試場地提供或張貼試題相關提示而影響檢定公正性,爰增修第四款第五
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