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 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三)醫療復健穩定,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 (四)國民中學以上之應屆畢業生,有就業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 量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轄 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需求狀況,訂定前項對象優先服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