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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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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之下列對象
      :
      1.身心障礙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前一年內經學校轉介之身心障礙學生。
      3.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且病情穩定之精神疾病病人
        。
      4.經地方政府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轉介之職業災害勞工。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
      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
      個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個案。
    地方政府應依轄區職業輔導評量資源及需求狀況,訂定前項對象優先
    服務順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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