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區 、鄉、鎮、市)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者。但不包 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天然災害期間 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 各區、鄉、鎮、市,爰增列地方政府之層級,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