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修正)
2
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區
    、鄉、鎮、市)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者。但不包
    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天然災害期間
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權責機關,包含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
各區、鄉、鎮、市,爰增列地方政府之層級,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