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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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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構)推薦或自我推薦報名參加甄審為題庫命製人員,依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報名者,應檢附文件及說
    明,依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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