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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要點 (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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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由符合資格之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提報外展看護服務試
    辦計畫書,經本部審查核定後,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指派至符合第
    九點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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