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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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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二)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職能: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績效所
      應具備之知識、技能、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
      備能力之分析。
(五)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
      合,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
      作產出、知識、技能、態度等職能內涵。
(六)職能單元:指各職業或職類主要工作任務及其所對應行為指標、工
      作產出、知識、技能、態度等能力組合。
(七)職能導向課程:指以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布之相關職能資源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
      程統稱,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
      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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