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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逾期債權,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向就安基金或就保基金清償
    之債權。
    前項所稱清償期,指經本署與所屬各機關(構)通知或依法令規定應
    收回欠款全部或一部之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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