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 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 定辦理。
定明適用範圍。
一、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並將本會修正為本部 。 二、配合名稱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