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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原則適用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設立之職
    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及依法接受政府委託辦理前述
    服務之機構、團體及學校(以下簡稱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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