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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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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署;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承辦單位為地
    方政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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