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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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制定)
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及就業安全之研究。
二、勞動關係、勞動條件及勞動福祉之研究。
三、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及管理之研究。
四、職業傷病危害評估及管理之研究。
五、研究企劃管理及成果推廣。
六、其他有關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明定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之權限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