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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制定)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保險制度執行業務之規劃、資料蒐集與分析、保險費率精算、相
    關法規修正建議及其他綜合規劃。
二、勞工保險之加保、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查核、保險資料管理及其他
    承保業務。
三、保險費之計算、收繳及欠費處理。
四、勞工保險之給付審查及核付業務。
五、依法接受委任辦理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收支、積欠工資提繳及墊償
    等業務。
六、依法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七、其他與勞工保險業務相關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明定勞工保險局之權限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