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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職業訓練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私立職業訓練
機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適用本辦法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範圍,其中職業訓練法第五條第二款為附設者;第五
條第三款為設立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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