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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身心障礙者職場適應服務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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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協助對象如下:
(一)支持性就業服務結案後且追蹤期屆滿之身心障礙者。
(二)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轉介之已就業身心障礙者。
(三)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自行開發之已就業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