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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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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本作業規範所稱主辦單位為:
(一)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澎東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本作業規範所稱培訓單位為本署所屬分署及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
    府辦理職業訓練之委外、補助或合作之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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